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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系列②:交通事故分类及对含义中车辆的理解!

2024-07-17 2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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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系列②:交通事故分类及对含义中车辆的理解!说到交通事故,木林上法律规范数据库查了一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这也就是说:

  广义的交通事故,应该包括内河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这些事故中的达到一定程度的责任人,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航空运输中是否有交通事故,如非航空工作人员违反航空运输法规造成的重大飞行事故罪是否属于空中交通事故,木林就不能确定。

  所以说,木林写的这个交通事故系列文章,面就比较窄,只针对的是有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路外事故或参照路外交通事故(对于这种分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公众号木林随笔中搜索《将道路交通事故分成这三种类型,合适吗?争议肯定有,但启示更大》这篇文章)。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给出的含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021年在网上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给出的含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因人员过失、机件故障、道路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的修订建议稿中,能明显地看得出,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正在被限缩和细化,但也增加了更多的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解释界定的模糊概念。

  即便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来讲,还有一个车辆在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路外交通事故,有一个以特种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作业为主的参照路外交通事故,也都按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进行处理。

  关于车辆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车,是指有轮子的陆上运输工具。车辆,指各种车的总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界定的含义是: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轮式的+以人力/畜力/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能够在陆地上跑的+以运送(人员/物品/工程专项作业工具等)为设计制作和使用目的+实际上又能实现运送目的+能够乘载普通意义上的成年人/物品”的运输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滑板、旱冰鞋等属于滑行工具。如果从常规意义上来讲,对于轮滑、电动平衡车等玩具滑行类工具来讲,可能不属于车辆。但是,《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7.2.4中规定:叉车、场地观光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仍属于车辆。

  目前,在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J9九游会登录入口、四轮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上各地的判定不同,通常都是通过车辆属性鉴定来进行确定。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很多省都对已经登记挂临牌的作为非机动车的过渡期,从2022年6月起又延长了三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事故处理中将某些车辆鉴定为机动车,但在诉讼中,法官也有可能推翻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只不过,法官推翻部门意见认定情况的案例,在现实情况中,特别地少。

  木林以为,属性界定对该相关车辆驾驶人来讲,影响比较大,既有注意义务的更高要求,也有行政处罚责任上的提升,更有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加重。

  对于受害人方来讲,驾驶这些车辆人员的侵权赔偿能力都不是太强,而且大多还都不太遵守交通规则,这些车是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这些车能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承担起侵权赔偿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道路上某个唯一的交通工具不能被界定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所发生的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此时,就无权处理,相关纠纷要么自行和解,要么找人民调解,或者由派出所民警处理,实在不得就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打官司的方式解决。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属性界定问题,一般都没有什么疑问,即便我们自己无法判断也不要紧,有替我们判断着呢。

  这也告诉我们大家,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了被撞的有人车财产损失的事故时,自己能解决的解决,有争议且自己解决不了的,或者自己不能确定到底该不该报警的,都可以打122报警,就能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当然了,如果事故中任何一方都没有车辆,或者没有所谓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车辆的交通工具的话,如,行人之间的相互碰撞,行人在走路过程中掉进窨井里面,等等事故,就不能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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